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指定辯護人孔令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查:本院法官經訊問被告甲○○,其雖矢口否認犯罪,然本案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本院法官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再被告涉犯之強盜犯行係屬暴力犯罪,依比例原則衡量,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7年8月1日日實施羈押。
二、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外,且本院已於97年10月2日以被告犯加重強盜罪,而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本院認其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仍依然存在,著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劉淑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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