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2號被告甲○○
5樓(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且有證人乙○○證述甚詳,並有監聽譯文附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居無定所,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7年7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