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16號聲請人 謝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年10月24日為週六,遞延至週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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