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侯沁潔 被上訴人大洋拖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43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為訴之追加,本院就此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因被上訴人執行拖吊致上開車輛受有損害,訴請被上訴人賠償其新臺幣(下同)49,745元等語。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400元及其利息外,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除聲明對原判決不服應予廢棄外,並認本件被上訴人應賠償金額為158,365元,及自104年
2月2日起迄今代步車、工作損失費用,故於本件上訴程序追加請求108,620元(計算式:158,365元-49,745元),及自104年2月2日起迄今代步車、工作損失費用部分,就前開追加請求部分,核已構成訴之追加,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尤朝松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