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83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訴訟代理人 唐協發
張俊明 孫勝賢 被告 陳光著
曾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等二人有犯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關於被告陳光著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9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