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83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訴訟代理人 唐協發
張俊明 孫勝賢 被告 陳光著
曾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三號詐欺案件(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八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六號、第二九一八號、第一○四九○號、第一三八三六號、第一九八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光著、曾希哲涉有詐欺犯罪嫌疑,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其中被告陳光著部分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被告曾希哲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該被告等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