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038號
原 告 葉文興
訴訟代理人 葉燕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哲翔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起訴請求劉哲翔間返還消費借貸款
,惟查,被告劉哲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已於100年9月3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被
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