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7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①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②壹佰伍拾捌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均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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