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翰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沛承
被 告 蘇王映淳
蘇豐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楨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民國)│││
├──┼─────┼───────┼────┼─────────────────┤
│1│12,310元│自106年10月22│3.72%│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
│││││約金。│
├──┼─────┼───────┼────┼─────────────────┤
│2│49,239元│自106年10月22│3.72%│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
│││││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