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04號
原   告 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忠郎
訴訟代理人  許珈瑗
被   告  吳繼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應補正提出前繳納管理費遭退回之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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