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83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戶籍設置於台中市○○區市○○○路○○○號(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各一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係設置於台中市○○區市○○○路○○○號(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此與相對人戶籍資料地址「臺中市○○區○○里○○路○○○號五樓之二」不同,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最新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即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