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54號聲請人 尤昱誠 相對人 周玉惠 上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嗣相對人不服提出上訴,並於第二審審理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新臺幣3,200元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