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221號債權人第一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銘山 債務人 陳昱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昱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昱凱發支付命令,依據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顯示,債務人現住於臺北市○○區○○路一段104號二樓,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