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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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78號原告 劉羅桂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萬4,1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80萬4,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慧萍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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