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58號聲請人 張益源
張峻華 相對人 張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元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漏未就訴訟費用(證人旅費)判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此部分判決等語。經查,本院原判決主文已敘明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是有關訴訟費用部分判決並無脫漏,僅是訴訟費用額計算有誤,非屬補充判決之範疇,而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裁判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自應由原裁判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據上,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廖慧如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