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東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竹軒茶坊,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已提出之99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得免重複提出)│├───────────────────────────┤│㈢應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之岳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預納郵費新臺幣1,25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