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黃玄如
楊嘉銘 被告 劉正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4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劉正堯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玄如、楊嘉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