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睫毛膏眼線液組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於民國100年1月25日確定,至101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睫毛膏眼線液組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於100年1月25日確定,至101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前揭扣案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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