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575號、100年度緩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服飾合計壹佰肆拾捌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明郎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月28日確定,再於101年1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盜版服飾1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分別為警查扣仿冒「HelloKitty」商標內褲138件及仿冒「Burburry」洋裝10件,確係被告涉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所販賣之商品,且屬被告所有,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1665號扣押物品保管清單(分見警卷第24頁及100年度緩字第770號卷第13頁)各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等扣案物確均係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上述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100年度偵字第5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附前揭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770號觀護卷宗屬實,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仿冒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品名│數量│單位│││或圖樣││││├──┼──────────┼─────┼──┼──┤│1│仿冒「HelloKitty」│內褲│138│件│││商標││││├──┼──────────┼─────┼──┼──┤│2│仿冒「Burburry」商標│洋裝│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