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璋和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參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被告林璋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經強制戒治完畢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6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璋和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經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9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嗣施以強制戒治滿6個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停止戒治,於101年2月8日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刑事裁定、不起訴書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1年2月3日中戒所輔字第1011100046號函及其後附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且前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6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658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開白色粉末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綜上,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64公克),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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