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9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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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19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
26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徐玉娟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
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及補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3,320×0.369=4,9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13,320-4,915=8,405
第2年折舊值8,405×0.369=3,101
第2年折舊後價值8,405-3,101=5,304
第3年折舊值5,304×0.369=1,9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5,304-1,957=3,347
第4年折舊值3,347×0.369=1,235
第4年折舊後價值3,347-1,235=2,112
第5年折舊值2,112×0.369=779
第5年折舊後價值2,112-779=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