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8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621,416元,其中347,038元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
8月13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239,32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經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即無不合,自應准許,合先敘
明。
二、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許傳祖 前向原告承租坐落
雲林縣○○鄉○○段358、359地號土地(重測前分別為麥
寮段335-7、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約定租期自
民國90年12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5,985
元,以6個月為1期,應於每年6月、12月月底前繳納租金
,如逾期繳納租金時,逾期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2%;
逾期1個月以上者,每逾1個月,照欠額加收5%,最高以欠
額1倍為限之違約金。(下稱舊制)另依96年11月1日台財
產局管字第09640018591號函示,自97年1月1日起逾期違
約金之計收,逾期未滿1個月者,按欠額加收千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1個月者,未滿2個月者,按欠額加收
千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2個月者,未滿3個月者
,按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1
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下稱新制
)而許傳祖自93年7月起至96年10月止,共積欠租金239,32
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惟許傳祖於98年4月12日
死亡,而被告丁○○、戊○、丙○○、乙○○為許傳祖之繼
承人且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爰依租賃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所欠租金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239,3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
二、被告戊○、丁○○則以:租金部分有跟原告談好分期付款,
至於違約金部分希望能酌減或免除,因為被告丙○○殘障,
其餘被告目前沒有工作,經濟狀況不好等語置辯。被告丙○
○於調解程序中則稱:租金部分希望能分期付款,違約金部
分希望能酌減或免除,因為經濟狀況不好等語。並均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許傳祖向其承租系爭土地,且積欠上開租金
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國有土地租金繳款通知書、被繼承人許傳祖繼承系統表、本
院98年度繼字第503號裁定、雲林縣麥寮鄉99年5月11日雲
麥戶字第0990000940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6年11月1日
台財產局管字第09640018591號函、租金及逾期違約金明細
表等文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
告就此所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
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
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
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
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
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807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以新舊制方式計
算違約金,業如上述,其中舊制係以月息2%、5%計算違約金
,相當於年息24%、60%,顯高於法定利率。又系爭土地雖
有503.8平方公尺(計算式:126.41+377.39=503.8),
惟地目為林、雜,此有系爭土地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則
系爭土地利用價值非鉅,而原告未能舉證其受有重大損害,
是其所受之損害無非係系爭土地之出租利益,則原告請求之
違約金即屬過高。另參酌系爭土地係許傳祖用以建屋自住,
非商業使用,及被告等就租金部分業與原告達成分期履行約
定等情,則本件原告依舊制計算請求之違約金部分,顯屬過
高,應予酌減,認以年息10%計算為適當。至原告以新制計
算違約金之部分,依現今一般之社會經濟情況及被告若能如
期履行債務時,原告可得享受之利益等情形,認本件原告依
新制請求違約金為合理,故不予酌減。從而,原告依系爭租
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及繼承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
9,320元,及自9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9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蔡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珮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一
┌────┬───┬───┬──┬───┬────┬─────┬─────┬────┐
│承租期間│公告地│面積(│租金│每月租│欠租額(│逾期起月│逾期違約金│備註│
│(年/月│價(元│平方公│率│金(元│元)│(年/月)│││
│)│)│尺)││)│││││
├────┼───┼───┼──┼───┼────┼─────┼─────┼────┤
│93.7-│2,800│513│0.05│5,983│35,898│94.01│34,104│違約金為│
│93.12││││││││欠額95﹪│
│││││││││不再按月│
│││││││││加計│
├────┼───┼───┼──┼───┼────┼─────┼─────┼────┤
│94.1-│2,800│513│0.05│5,983│35,898│94.07│34,104│違約金為│
│94.6││││││││欠額95﹪│
│││││││││不再按月│
│││││││││加計│
├────┼───┼───┼──┼───┼────┼─────┼─────┼────┤
│94.7-│2,800│513│0.05│5,983│35,898│95.01│34,104│違約金為│
│94.12││││││││欠額95﹪│
│││││││││不再按月│
│││││││││加計│
├────┼───┼───┼──┼───┼────┼─────┼─────┼────┤
│95.1-│2,800│513│0.05│5,983│35,898│95.07│30,492│違約金為│
│95.6││││││││欠額85﹪│
│││││││││不再按月│
│││││││││加計│
├────┼───┼───┼──┼───┼────┼─────┼─────┼────┤
│95.7-│2,800│513│0.05│5,983│35,898│96.01│19,728│違約金為│
│95.12││││││││欠額55﹪│
│││││││││不再按月│
│││││││││加計│
├────┼───┼───┼──┼───┼────┼─────┼─────┼────┤
│96.1-│2,800│513│0.05│5,983│35,898│96.07│10,674│違約金為│
│96.6││││││││欠額30﹪│
│││││││││不再按月│
│││││││││加計│
├────┼───┼───┼──┼───┼────┼─────┼─────┼────┤
│96.7-│2,800│513│0.05│5,983│23,932│97.01│自97年1月│違約金未│
│96.10│││││││1日起至清│達計收上│
││││││││償日止,每│限(欠額│
││││││││逾1個月加│30﹪)將│
││││││││收0.5﹪之│按月加計│
││││││││逾期違約金││
││││││││,為高以欠││
││││││││額之30﹪為││
││││││││限││
├────┼───┴───┴──┴───┼────┼─────┴─────┴────┤
│合計││239,320││
└────┴──────────────┴────┴────────────────┘
附表二
┌────┬───┬───┬──┬───┬────┬─────┬─────┐
│承租期間│公告地│面積(│租金│每月租│欠租額(│逾期起月│逾期違約金│
│(年/月│價(元│平方公│率│金(元│元)│(年/月)││
│)│)│尺)││)││││
│││││││││
├────┼───┼───┼──┼───┼────┼─────┼─────┤
│93.7-│2,800│513│0.05│5,983│35,898│94.01│以年息百分│
│93.12│││││││之十計算│
├────┼───┼───┼──┼───┼────┼─────┼─────┤
│94.1-│2,800│513│0.05│5,983│35,898│94.07│以年息百分│
│94.6│││││││之十計算│
├────┼───┼───┼──┼───┼────┼─────┼─────┤
│94.7-│2,800│513│0.05│5,983│35,898│95.01│以年息百分│
│94.12│││││││之十計算│
├────┼───┼───┼──┼───┼────┼─────┼─────┤
│95.1-│2,800│513│0.05│5,983│35,898│95.07│以年息之十│
│95.6│││││││計算│
├────┼───┼───┼──┼───┼────┼─────┼─────┤
│95.7-│2,800│513│0.05│5,983│35,898│96.01│以年息百分│
│95.12│││││││之十計算│
├────┼───┼───┼──┼───┼────┼─────┼─────┤
│96.1-│2,800│513│0.05│5,983│35,898│96.07│以年息百分│
│96.6│││││││之十計算│
├────┼───┼───┼──┼───┼────┼─────┼─────┤
│96.7-│2,800│513│0.05│5,983│23,932│97.01│自97年1月│
│96.10│││││││1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
││││││││逾1個月加│
││││││││收0.5﹪之│
││││││││逾期違約金│
││││││││,為高以欠│
││││││││額之30﹪為│
││││││││限│
├────┼───┴───┴──┴───┼────┼─────┴─────┤
│合計││239,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