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
十五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