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