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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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2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慧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