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地役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告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告陳■b紅
黃艷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