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 蕭蔡月珍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告 吳陳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告 陳正忠
邱黃謹葉 邱月嬌 邱月桃 邱秀鐘 邱秀雲 王福利 王美玉 王 楊素蘭 王淑芬 王瑞琳 王盈傑 王淑萍 邱士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建仁
參加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1、22、23權利範圍欄中「全部」、「全部」、「2分之1」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2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