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 蕭蔡月珍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告 吳陳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告 陳正忠
邱黃謹葉 邱月嬌 邱月桃 邱秀鐘 邱秀雲 王福利 王美玉楊素蘭 王淑芬 王瑞琳 王盈傑 王淑萍 邱士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建仁
參加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1、22、23權利範圍欄中「全部」、「全部」、「2分之1」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全部」、「公同共有2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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