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83號上訴人 許亦伶 即抗告人上列上訴人因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5日108年度交字第28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出抗告狀,惟依其狀內載明理由略以:本件舉發員警非但未在舉發通知單內註記拒絕簽收之事由及告知事項,抑且於其完成該舉發通知單後亦未實際告知應到案日期、處所甚明,自不生視為已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效力等語,足見上訴人係對原裁判理由不服,核係就原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之意。從而,本件就舉發通知單之合法送達部分自應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真意處理之,足見上訴人係就本院109年3月11日108年度交字第2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至明。再查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上訴程序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