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連文松 被告 楊添泉
陳蓮生 郭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370元(計算式:7,761平方公尺×170元=1,319,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4,150元(計算式:7,761平方公尺×150元=1,164,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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