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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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93號聲請人香山寺法定代理人 王祖 趁上列聲請人香山寺因與相對人 張金鈴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香山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張金鈴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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