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磐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