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貫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貫傑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花蓮縣瑞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進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9,800元及其遲延利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以該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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