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葉茂麟
吳寶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葉茂麟新臺幣(下同)4,671,786元、原告吳寶娜4,814,195元及其遲延利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85,9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95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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