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坤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5.10│101.05.10│101.09.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88號│第10588號│第225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59號│同左│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0.11│同左│102.01.0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59號│同左│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1.04│同左│102.02.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同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934號(編號1至2││第2225號│││定應執行刑7月)│││└────────┴──────────┴──────────┴──────────┘(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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