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雄
吳建銘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951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清雄犯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建銘犯附表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乙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除「㈠更正被告黃清雄之前科為: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7年4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㈡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黃清雄、吳建銘(下稱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證人 姚麗華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亨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損害清單、車牌號碼000-000號、IMR-430號車輛詳細資料查詢單。㈢補充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竟利用在被害人公司工作之機會,竊取他人財物,殊值非難,惟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竊財物之價值,及被告黃清雄國中肄業、被告吳建銘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2人家境均免持之經濟狀況、自始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公司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附表甲:
┌──┬─────────┬─────────────────────────────────────┐│編號│犯罪事實│罪刑之宣告│├──┼─────────┼─────────────────────────────────────┤│1│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黃清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黃清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清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黃清雄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黃清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黃清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黃清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黃清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乙:
┌──┬─────────┬─────────────────────────────────────┐│編號│犯罪事實│罪刑之宣告│├──┼─────────┼─────────────────────────────────────┤│1│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吳建銘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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