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 林清傳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克美 間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王慧惠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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