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0六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叄年。
事實
一、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在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丁○○辦公室,經丁○○介紹認識辛○○,並向辛○○佯稱有客戶要購買高檔的鑽石及鐲子,辛○○不疑有他當場拿出向 林南興 調貨價值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萬元之五.五八克拉鑽石一顆(美國GIA認證F─VVSⅡ等級)及鐲子一付,交由戊○○銷售。翌日(七月二十日),於建國北路上址,戊○○以前開鐲子成色不佳為由,要求辛○○換鐲子,辛○○則當場將另一付價值一百三十萬元之鐲子交予戊○○收受,並約定隔天在台南機場交款。戊○○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在台北市○○街○號「子爵飯店」內,向庚○○佯稱客戶有購買意願,致使庚○○不疑有他,當場交付價值二百八十萬元之翡翠觀音一座,惟事後戊○○卻避不見面。嗣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辛○○接獲林南興電話告知鑽石商己○○表示前開鑽石出現在高雄當鋪,辛○○即刻聯繫丁○○與戊○○取得聯絡,戊○○卻向辛○○謊稱鑽石及鐲子都已賣掉,可至台南機場取款云云,辛○○旋搭機至台南機場等候,卻不見戊○○蹤影,始知受騙。戊○○案發後逃匿,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發佈通緝,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路○○號六樓,為警緝獲。
二、案經辛○○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曾向告訴人辛○○拿過一顆五.五八克拉鑽石及一付玉鐲子,並向庚○○拿一座翡翠觀音尋求買主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之前替丁○○拿 田黃 等石材至地下錢莊借款,但丁○○未按時支付利息,導致地下錢莊的人將 伊強 押至嘉義某不知名之汽車借款處,並將前開錦鑽石、鐲子及翡翠觀音等物質押了二百二十萬元,再加上岳母湊的八十萬元,錢莊才放人,但伊並無訛騙前開財物云云。經查:
(一)被告分別於前開時、地以客戶需要寶石、玉器等高檔貨品為由,使告訴人辛○○、庚○○二人,分別交付五.五八克拉鑽石一顆(三百七十萬元)、鐲子一付(一百三十萬元),及翡翠觀音一座(二百八十萬元)等情,業據告訴人辛○○、庚○○分別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而告訴人辛○○交付前開鑽石及鐲子之過程,核與同案告訴人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鑽石GIA證書及鐲子之寶石鑑定書(見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0六0號卷第十七頁、第十八頁),附卷可稽。雖告訴人庚○○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之前提出之估價單一紙(附於板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九一號卷第三頁),係伊自行製作資料,並非被告所簽收之收據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則該紙估價單固非本案之證據,但被告並不否認庚○○曾交付一座翡翠觀音之事實,則被告於前開時、地,分別向告訴人辛○○及庚○○二人取得總價值七百八十萬元之前開財物等情,堪予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伊之前替丁○○向錢莊借款,但丁○○未按時付息,伊才被錢莊的人押走,並將身上的鑽石、鐲子及翡翠觀音等物拿去質押二百二十萬元,錢全部被錢莊拿走云云。惟被告所陳替丁○○向錢莊調錢一節,業經丁○○當庭駁斥,且被告無法提出任何關於向錢莊借款之資料,僅泛稱伊與錢莊往來信用良好不用寫單據云云,顯與常情不合。再者,被告為警緝獲,經本院值班法官訊問時稱:伊離開丁○○辦公室後,即遭錢莊押到嘉義,將鑽石及鐲子變現得款二百二十萬元全部拿走,伊才回復自由等語(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於本院訊問時則陳稱:「(你如何脫困?)我岳母又拿八十萬元去,他們才放人」云云,經本院詢問被告關於其岳母地址,被告則稱:八十萬元係岳母借伊太太乙○○轉交給錢莊,傳訊乙○○即可等語(分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被告對於錢莊取款數額及獲釋之過程,初稱錢莊拿走二百二十萬元即獲釋放,後又改稱岳母再拿八十萬元才獲釋放,經本院欲傳訊被告岳母到庭,被告卻又稱八十萬元係乙○○向岳母借的云云,其前後所陳情節反覆不一,已難憑信。雖證人乙○○於本院訊問證稱:伊接獲被告電話表明出事需八十萬元,伊向母親借八十萬元,對方於當晚到台南住處樓下取款後,被告隔天才回台南,但伊並不清楚被告發生什麼事情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審判筆錄),姑不論證人乙○○與被告因夫妻情誼證詞難免偏頗,惟乙○○既不知籌款原委,則其證詞顯無從證明被告遭錢莊押走情節存在。況且,被告突遭地下錢莊強行押走,並將高達七百八十萬元等貴重財物質押取款,事後未報警處理也未告知家人,或與告訴人主動聯絡尋求解決之道,事後更提不出任何質押地點或相關單據佐證,且本院數度訊問被告關於地下錢莊業者資料,被告均予以拒絕並行使緘默權,本院顯無從依職權調查此部分有利被告之證據,則被告辯稱前開鑽石等財物均遭地下錢莊拿走云云,既乏證據予以證實,則被告此部分辯詞,自不足為採。
(三)再者,證人即鑽石商己○○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伊因寶祥珠寶之負責人林南興說客人要一顆五克拉以上的鑽石,公司就提供一顆五點五八克拉F-VVSⅡ級的鑽石,林南興後來說已成交,伊將該鑽石GIA證書正本交給林南興,並約定日後來收款,但高雄公司的主管卻打電話問伊這顆鑽石怎麼會出現在高雄當鋪,因為當鋪將這顆鑽石送去鑑定,看是否與GIA證書相符,而且市場上五克拉的鑽石很少,公司之前有將證書影本給一些客戶看過,剛好鑑定的人認出來是我們公司的鑽石,就打電話問高雄的主管,才知道這件事。伊就馬上打給林南興,問他為何鑽石會出現在高雄,他才說將鑽石拿給辛○○去賣,之後林南興打電話給辛○○,邊小姐又打電話問丁○○,丁○○又馬上打電話給被告。當伊要趕到高雄去拿鑽石時,高雄主管說鑽石已經被拿回去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告訴人辛○○既將鑽石交給被告銷售,但鑽石商事後卻發現鑽石出現在高雄當鋪,可見被告當初佯以販售為由訛騙告訴人辛○○交付前開財物,旋即避不見面,事後再虛構鑽石等物遭錢莊取走質押給嘉義一家不知名之汽車借款云云,顯係飾卸之詞,委無足取。更而甚者,告訴人辛○○經林南興告知鑽石出現在高雄當鋪,輾轉與被告取得聯繫並質問為何鑽石出現高雄當鋪?被告根本未提及錢莊一事,反而信誓旦旦要告訴人辛○○立刻到台南機場取款,讓辛○○在台南機場枯等無援,更顯其訛詐之惡性。是被告以客戶需求為由,分別向告訴人辛○○及庚○○取得如前開價值七百八十萬元等財物,旋即避不見面,案發後逃匿無蹤,到案後又以不合常情且無從查證等虛構情節置辯,則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向告訴人辛○○及庚○○訛騙前開財物之犯行,堪予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起訴之事實雖未敘及被告詐騙告訴人庚○○交付翡翠觀音一座之犯行(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九一號併案事實),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被告先後二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連續以客戶需求寶石玉器等由,訛騙告訴人辛○○及庚○○交付前開貴重之財物後,隨即避不見面,事後亦未歸還前開財物,造成告訴人二人高達七百八十萬元損失,且逃匿四年多為警緝獲迄今仍未賠償任何損失,犯罪所生危害重大及犯後態度不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在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向告訴人丁○○詐購價值十六萬五千元之兩塊小白玉及翠玉花瓶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堅詞否認向告訴人丁○○詐購兩塊小白玉及翠玉花瓶等物,辯稱:伊為丁○○籌款調現曾拿田黃等玉石去錢莊借款,但從沒有拿過兩塊小白玉及翠玉花瓶等語。惟查,告訴人丁○○雖於警訊及偵查中指稱被告曾向伊購買兩塊小白玉及翠玉花瓶等物,卻從未提出任何單據以供查核,而其於本院訊問時則改稱:被告騙伊壽山石、田黃及雞血等石頭(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訊問筆錄),顯與先前指述遭詐騙內容不符,雖丁○○表示再陳報有關被告簽收單據云則云,惟迄今尚無法提出積極事證證明前開指述之真實性,則告訴人丁○○指述遭被告詐騙情節既有出入不一之處,尚難徒憑其片面且有瑕疵之指述,逕而認定被告詐騙之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涉有起訴意旨所指之詐欺丁○○之事證,應認無法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已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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