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九十年度聲羈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嗣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十萬元,由聲請人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件已終結,爰請准發還保證金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號偵查,尚在偵查中,有本院書記官查詢記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案件已終結云云,尚有誤解,所請發還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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