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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