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四號
原告雅特蘭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進條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零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