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台東臨一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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