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更(二)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淑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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