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09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丙○○
11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系爭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為訴外人古員妹,而非原告所有,是原告就該自用小客車之損害,並非被害人,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3,900元,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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