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己○○甲○○丙○○乙○○庚○○戊○○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32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丁○○、己○○、甲○○、丙○○、乙○○、庚○○、戊○○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950,816元、950,816元、757,
840元、745,400元、761,592元、715,976元、396,898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㈠、上訴人丁○○:15,690元;㈡、上訴人己○○15,690元;㈢、上訴人甲○○:12,390元;㈣、上訴人丙○○:12,225元;㈤、上訴人乙○○:12,555元;㈥、上訴人庚○○:11,730元;㈦、上訴人戊○○:6,4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分別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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