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張維君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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