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89號抗告人即被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新豐 抗告人即被告 李豐裕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