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52號原告台鳳帝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0,20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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