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09號具保人 鄭弘照 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弘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弘照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命警拘提無著,亦有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各一份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無蹤,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