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8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宋鑠瑾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8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