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叁郎(聲請書記載為王參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叁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叁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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